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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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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一)

六、《残疾人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PL101-476)

1990年,美国对《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法案的名称修改为《残

疾人教育法案》,用更为中性的词汇“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替换了略带贬义的“Handicapped”。

该法案添加了创伤性脑损伤(Traumatic Brain Injury)和孤独症(Autism)两个新的残疾类别,要求加强对这两类婴幼儿的早期干预。该法案将特殊教育服务对象的年龄范围定为0-21岁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并要求为0-2岁残疾婴儿和学步儿及其家庭提供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和早期干预服务,为3-5岁的残疾儿童提供个别化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Program,简称IEP)、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如开端计划等)。在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部分,促进和改善残疾婴幼儿或有发育迟缓风险的婴幼儿的早期鉴别工作;为他们提供从医疗护理到早期干预的转衔服务,以及从早期干预到特殊或普通学前教育的转衔服务,提出将残疾儿童纳入普通学前教育体系中;加强对产前受母亲滥用药物影响儿童及对儿童学龄前需求的了解和处理。

该法案要求制定和实施一套全面的人才发展体系,以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人才来提供早期干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为普通教师提供特殊教育主题的培训,提升普通教师在学校和社区等不同场所帮助残疾婴幼儿、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的能力;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职前和在职培训,包括在服务过程中使用辅助性和指导性技术来帮助残疾婴幼儿、儿童的培训;招聘和留任早期干预、特殊教育与其他相关服务人员。特别强调在所有教师的职前和在职培训中均须包括:处理包括普通教师在内的所有早期干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协调问题,以便为残疾儿童提供更好的转衔服务。

以上就是美国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我们将在一下篇文章中继续为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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