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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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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一)

五、《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PL99-457)

美国1986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是对《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的修正,其涉及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主要内容有:

1、将服务对象的年龄向下延伸至0岁。尽管法律并不强制各州都为0-2岁的婴幼儿提供服务,但要求任何一个对普通儿童提供服务的州,应该相应地对有发展障碍的儿童也提供服务。

2、提供经费补助,鼓励各州对0-2岁和3-5岁的有发展障碍的婴幼儿进行早期干预,要求接受补助的每个州在5年之内完成早期干预及学前特殊教育的“零拒绝”,并提供合适的服务给所有的有发展障碍的婴幼儿。其间,美国政府提供给学前特殊教育及早期干预的经费补助,从1986年的8亿美元增加到1987年18.0亿美元,1988年的20.1亿美元,再到1989年的24.7亿美元。

3、在0-3岁儿童早期干预的计划中,要为幼儿家庭制定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简称IFSP)。该计划主要包括:儿童在认知、社会、语言、自理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水平:能促进儿童发展的家庭的优势与需求;对儿童与家庭的期望;评价进步的标准、程序与时间:儿童与家庭特定的早期干预服务的方法、次数与频率;服务计划的起止时间;个案管理员的姓名;从早期介入到学前教育方案的转衔。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将由来自不同专业的人员组成的小组来执行,包括特殊教育专家、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听力学家、康复与理疗专家、社会工作者、营养师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士。

《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实现了早期干预工作者长期以来一直呼吁的目标:以法律的形式肯定自闭症儿童早期鉴别和早期干预的重要性,以及对有发展障碍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干预服务是提高儿童生活质量的必由之路。

以上就是美国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我们将在一下篇文章中继续为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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