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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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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一)

美国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从萌芽到全面发展,经历了四十多年的历史。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就制定了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法规,代表有发展障碍婴幼儿利益的公共政策也不断出台。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一系列立法措施保证了特殊儿童早期干预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提高了对有发展障碍人群的服务或援助的水平。美国的政策法规还特别强调家庭的支持和参与,并加强了对普通教育中自闭症儿童和普通儿童融合教育的支持力度。

美国自闭症儿童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具体如下:

一、《开端计划修正案》(Head Start Amendments,PL94-424)

1964年,根据美国《经济机会法案》(Economic Opportunity Act of 1964,PL88-452)的规定,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合作开展开端计划(Head Start)。1972年出台的《开端计划修正案》规定,对所有的儿童,无论其经济条件、发展状况如何,都应该被纳入开端计划中。

开端计划是在社区基础上融合重度发展障碍儿童的最佳项目。其修正后的新条例规定,有发展障碍的儿童要占开端计划中注册儿童总数的10%。1974年又进一步明确开端计划要为更多重度障碍的儿童提供服务,包括智力障碍儿童、聋或严重听力障碍儿童、严重言语语言障碍儿童、严重视力障碍儿童、肢体障碍儿童、慢性病儿童和学习障碍儿童。

1996年,美国再次修正了开端计划的执行标准,新的执行标准将服务项目集中在早期儿童发展与健康服务、家庭与社区的参与性服务、项目的设计与管理三个方面。最新的开端计划的规定还强调应该鼓励地方性的社区项目和地方性机构(如公立学校、大学等)合作,共同为有发展障碍的婴幼儿提供合适的融合教育。

开端计划自实施以来,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仅2002年和2003年,布什政府就为该项目设立了每年超过6亿美元的财政预算。目前,开端计划继续成为包含有发展障碍的儿童的首要项目,在整个项目中,被诊断为有发展障碍的儿童的比例已经超过了13%。

以上就是美国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我们将在一下篇文章中继续为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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