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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症儿童社会救助的对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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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症儿童社会救助的对策(一)

其次,应该继续加强孤独症儿童的发展性救助。尽管目前对孤独症的成因和治疗没有统一的认识和办法,但是早期的康复训练的成效确实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同时在实践中获得了验证。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其服务规模和范围。

从现有的政策和实行情况来看,政府在这方面已经有大量资金的投入,但是这种投入的形式较为单一,主要还是类似于服务券、建立在服务接受方的选择性基础上的。这种做法尽管有其特定的作用,有助于提升机构的服务水平,但是在目前康复机构数量较少的情形下,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应该从基本需要的保障出发,政府和非政府部门应该有一定数量的、直接面向弱势群体的服务,实现服务对象的精准化。

此外,作为家长们最关切的义务教育阶段后的就业和社会融入,应该成为国家政策发展的重点。大力加强特殊教育和相关人才的投资力度,一方面充分满足孤独症儿童教育的需要,另一方面实现社会融合,让尽可能多的患儿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长大,为社会创造稳定或财富。为此,我们还要强化各类辅助支持性服务。为这些孩子的社区融入和就业提供更多不同程度的辅助性支持服务,这不仅是保证他们生存的基本条件,而且是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为孤独症儿童提供辅助性支持服务,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承担社会角色,从而促进人力资本的实现,帮助这些特殊孩子实现其社会价值。事实上,这方面的政策的社会产出效应,单从经济发展概念出发是无法衡量的。我国在这方面与境外差距较大,应成为未来我国孤独症儿童救助政策的发展重点。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不同部门政策配套协同,提升孤独症儿童社会救助政策的效果。孤独症儿童的社会救助涉及经济保障、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乃至未来日常生活和养老等不同的领域,涉及的政府部门众多,如何确保这些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从而使政策出现协同叠加效应,是当前务必应该予以重视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孤独症归属于残疾人联合会统筹管理,但是残联的组织属性令其难以真正发挥统领作用。

关于孤独症儿童社会救助的对策,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继续为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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