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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症患者社会保险的现状与不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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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症患者社会保险的现状与不足(一)

三、医疗服务项目不足

包括孤独症在内的残疾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具有特殊性,医疗康复具有长期性。他们的医疗保险遵循的是“普惠特惠”的原则,即残疾人群需要全面的、有针对性的、特殊的医疗服务供给。所以,在一般性的医疗保障制度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对于残疾人群的服务范围应该有所扩展,并且有针对性。在制度内部也一样,在残疾人群的医疗保障服务范围方面,应该做到在应对残疾人群承受的一般医疗风险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些特殊的医疗服务项目。

我国各省市关于残疾人群康复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只把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群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群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但并没有明确列出项目的名称;另一种是把列明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群的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各个地区依据当地的情况规定不同的康复项目。第一种规定针对残疾人群的保障项目虽然比较全面,但是实施起来缺乏客观的标准;第二种规定针对性比较强,便于实施,但是其服务范围较为狭窄,项目规定不够灵活,不利于保障孤独症群体。

四、待遇补助水平不足

“政府补助”的提出是各级政府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体现在其筹资原则中增加了“政府的补助”的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也强调“政府的补贴”。但是对于政府而言,关于残疾人群的医保支付标准及补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来源是政府的财政资金还是社会救助资金并没有具体的论断。所以,补助资金的缺乏造成孤独症人群的医疗服务保障水平低。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区把残疾人群的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来源定位到医疗救助基金,而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由残疾人群的就业保障金和医疗救助金构成。此外,在残疾人群的医疗保险体系中,其待遇标准和保障水平相差很大。例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起步较晚,其较低的门诊报销比例及较高的住院报销起付线往往造成农村残疾人无法承担在医院看病的费用,进而出现一些孤独症患者得不到较全面的治疗和康复服务等问题。

以上就是孤独症患者社会保险的现状与不足,由99自闭症网为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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