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独症患者社会保险的现状与不足分别是什么呢?
在2006年,我国把孤独症患者纳入精神残疾。精神残疾指的是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残疾人群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是一项保障这一特殊群体身心健康的制度。然而在相关制度的制定初期,我国并没有专门的针对残疾人群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残疾人的医疗保险制度被混合在我国宏观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范围中。这种嫁接式的残疾人群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没有建立统一的、有针对性的、标准化的医疗保险制度。这种残疾人群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非标准化,主要存在于制度准入、筹资标准、医疗服务项目及待遇补助水平等方面。
一、制度准入不足
针对孤独症等残疾人群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种,分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关于残疾人群能否被纳入这些制度,我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以职工的正式工作单位作为参保单元的,准入对象主要是针对城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机构,以及一些集体企业的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采用自愿投保的原则,全民医保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目前在城市乞讨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等还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
二、筹资标准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目前,各地区残疾人群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但没有统一,也没有根据残疾人群的实际情况细化相应的筹资标准。这不利于各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在不同残疾人群体之间的推广,也不利于建立公平的医疗服务体系,孤独症等残疾人群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及与该制度的融合度也会大幅降低。
关于孤独症患者社会保险的现状与不足,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继续为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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