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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闭症特殊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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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闭症特殊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我国很多地区都出台了关于自闭症特殊教育的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尤其适应当地条件而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非常多,规定内容涵盖了对特殊教育的基本要求、资金补助、机构设置、其他辅助性保障措施等方面。

总体来说,关于自闭症特殊教育的规定内容具体、切实可行,有的地区的政策还有创新,在经济文化发达地区优势更明显些,需要加强的是对中西部仍然贫穷落后地区的支持。

一、特殊教育基本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政策

1、《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起实施)

条例规定了特殊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证特殊教育事业与经济、社协调发展,并规定特殊教育学校设立三类班次:残疾儿童幼儿班、学前班和适合残疾人就业需要的职业教育班。

2、《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2015.7.30实施)

办法强调了“为弱智和患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举办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保证其接受教育;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托幼设施。

二、特殊教育资金补助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政策

1、《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2008.7.1起实施)

该条例做出了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对特殊教育的资金补助方面,“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机构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政府应当向其足额拔付义务教育经费。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2.5起实施)

办法突出了新型特殊教育方式,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开展送教服务”。并在特教经费方面规定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3、《本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4.1.1实施)

在经费上对特殊教育予以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住应当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20%。”“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以及在公办初中、小学就读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和校內服务性收费。

以上就是关于自闭症特殊教育的地方性法规,由99自闭症网为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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