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政策福利 / 北京 / 疫情之后,北京发布扶持政策支持民办自闭症康复机构(小微企业)
返回

疫情之后,北京发布扶持政策支持民办自闭症康复机构(小微企业)

浏览次数:1566 分类:北京 分类:政策福利 分类:新闻资讯 分类:自闭症新闻

疫情之后,北京发布扶持政策支持民办自闭症康复机构

(一)社保补贴、返还

1、失业保险返还

⑴ 加大失业保险费返还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中小微企业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⑵ 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33号)》,2020年3月17日)

2、社会保险补贴

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政策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4号)》,2020年2月6日)

(二)延期纳税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政策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2020年2月5日)

(三)房租减免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办便民设施、超市、药店、养老、教育培训、工业仓储等,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租金。减收租金的情形,是指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用于办公用途的,减收2月份租金的50%。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政策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20〕7号文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通知(京文资函〔2020〕8号)》,2020年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2020年2月5日)

(四)行政性收费减免

1、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

对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停征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包括监督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29号)》,2020年3月16日)

2、停征污水处理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2月5日起的用水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收费编码:164006001)。(政策来源:《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实细则的通知(京水务再〔2020〕6号)》,2020年2月10日)

3、停征城市道路占道费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本市(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自2020年2月5日起停征城市道路占道费,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政策来源:《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停征本市中小微企业城市道路占道费的通知》,2020年2月7日)

(五)融资信贷

1、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

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政策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2020年2月5日)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政策来源:同上)

3、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政策来源:同上)

4、扩大受疫情影响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支持范围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政策来源:《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财金融〔2020〕242号)》,2020年2月13日)

5、进一步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政策来源:同上)

(六)政府采购

1、加大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

北京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政策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2020年2月5日)

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

⑴ 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市级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系统立项时应勾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标识。区级采购人按照本区财政部门要求的方式明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

⑵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中加挂中型、小微型企业标识。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

⑶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⑷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⑸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政策来源:《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95号)》,2020年2月7日)

(七)其他补贴

1、宽带免费和提速服务

组织三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疫情期间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家庭宽带用户提供免费宽带或免费提速服务。(政策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0号)》,2020年3月16日)

2、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

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政策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2020年2月5日)

3、提供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政策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4号)》,2020年2月6日)

-------------------------------------

特此声明:本网站中的所有文章均由自闭症专家、医生、康复机构、特教老师、自闭症孩子的家长原创,或其他网站授权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客服或注明出处。如果这些文章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

------------------------------------

http://www.99zbz.com

您好!请登录

点击取消回复

    个人中心我的 分类 购物车 我的足迹足记

    在线客服x

    客服
    回到顶部

    购物车

    X

    我的足迹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