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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孤独症儿童可获得2万元/年的康复训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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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四川将通过精准对象、精准施策、精准监督、精准管理,切实保障包括孤独症在内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救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救助条件

具有四川省户籍;经济困难家庭;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

其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救助内容和标准

根据《实施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

救助标准为:接受康复训练者,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可拓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精准服务项目内容,根据残疾儿童家庭贫困程度和实际康复需求,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救助流程

1、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等方式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对象审核:县级残联对残疾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

3、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4、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县级残联组织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再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5、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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