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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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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5月17日,福建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共同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标志着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规范化管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自2018年福建省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以来,每年有1万多名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十四五”期间,福建省提出了“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合理确定康复救助标准,加强救助资金监管,提升康复质量”的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质量,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规范管理,2019年起,省残联指导各地残联不断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工作,规范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管理。本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对福建省进一步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提升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在认定机构方法上,明确了残联、民政、卫健部门的职责,确定了由设区市残联负责统一组织卫健、民政等相关部门专家评审,共同确定协议机构的原则;按属地原则由县一级残联签订协议,强调属地监督,保证了监督职责落实到位。

在机构准入标准上,紧扣中国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中对残疾人服务机构基本要求、省政府出台的《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康复救助内容及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残疾儿童康复内容和康复服务方式。

在具体操作上,制定了评估标准、服务档案、协议示范文本、申报表等工作用表,将实施细则内容进一步细化,操作更具规范性、标准性、统一性。同时,又从福建省康复机构发展的实际出发,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采用综合评分制,以评分促规范建设;区分新旧机构,给予一定过渡期限;授权设区市残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适用本地区的评估标准;对厦门市等有制定本地康复救助项目的地方,授权制定适用本地救助项目的机构管理办法。

在部门职责区分上,强调了县以上民政、卫健等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强调了残联组织卫健、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履行协议情况开展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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