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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的自闭症教育保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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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的自闭症教育保障(一)

中国台湾的自闭症教育保障,比大陆地区起步早,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

台湾的特殊教育机构因为殖民统治等原因出现得较早,在1891年,就有由英国籍牧师甘为霖创办的“台南训警堂”和日本军医木村谨吾创办的“台北自哑教育所”。作为慈善事业性质的办学,这是台湾最早的特殊教育机构。近代以来,台湾重视通过正式文件建立特殊教育体系及管理体系,推进特殊教育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1984年,台湾地区出台了专门针对身心障碍者的“特殊教育法”,并于1997年、2001年、2009年进行了三次修正,将修正的重点放在:明确规定并不断扩大服务对象重视教育权利的公平性与适宜性;明确和强化主管部门的主导责任;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和个别化教育保障家长组织及社会组织参与文件制定的权益。“特殊教育法”规定身心障碍者有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以充分发展其身心潜能,培养其健全的人格,增进其为社会服务的能。

对于包括自闭症患者在内的身心障碍者,台湾教育部门应当配合其需要:

1、进行有关的复健、训练治疗;

2、完成特定教育的身心障碍学生,可以按照其志愿报考学校,各个学校不得以身心障碍为由拒绝其入学;

3、学校应依据学生学习及生活需要,为身心障碍学生提供无障碍环境、资源教室、录音及读报服务、数字书籍、放大镜、盲用电脑、生活协助、家庭支援等必要的辅助器材和相关支持服务;

4、为了使身心障碍儿童及早接受治疗,当局规定对就读幼儿教育机构的儿童,发放教育补助费,以协助障碍儿童进行治疗;

5、学校应对每位身心障碍学生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书,和学生家长共同拟定教育安置。“特殊教育法”规定,地方主管部门预算时应优先办理身心障碍学生教育经费预算。

以上就是中国台湾的自闭症教育保障,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继续为大家分享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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