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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闭症儿童的教育法律保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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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闭症儿童的教育法律保障

1986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残疾儿童保护法》,又称《残疾要幼儿法案》。该法案扩大了特殊教育对象的范围,促进了障碍儿童的早期干预,有利于障碍儿童的发展;同时,该法案增加了提供科技支持这一规定。因为此时的美国已处于科技迅猛发展的年代,新科技为教育提供了新的媒介。教育当局意识到新的媒介可以为教育提供更多的便利,于是该法案增加了此部分。

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法》规定,美国各州政府必须为州内6-7岁的全体身心障碍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另外,各州政府教育法令如果规定:如果州政府为8-21岁身心正常青少年提供教育,则也必须为相同年龄阶段的身心障碍青年提供特殊教育;如果州政府为3-5岁学前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则同时也必须为3-5岁阶段的身心障碍儿童提供学前特殊教育。

2001年和2004年,美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和《残疾人教育促进法》,这两个法律为之后美国的特殊教育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残疾人教育促进法》规定,公立教育中的特殊教育是免费的,其中包括一些对家长和学生的免费服务特殊教育计划和据此提供的教育与服务、特殊教育计划与残疾儿童个别化教学计划都要求必须匹配;还强调了公众监督和管理的作用。该法案要求为每个残疾儿童制定书面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以保证残疾儿童实质性教育权利的实现。由家长、教育机构的代表、任课教师、熟悉儿童情况的其他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个性化教育计划小组,目的是制定周密的个别化教育计划。首先对教育水平、教育目标、特别教育设施和相应服务加以设计和实施,并根据儿童的身体状况、父母的意见和评估结果随时对计划进行调整。个别化教育计划需要定期检查,期限一年,以此决定计划有无达到预期年度目标。

法案规定,必须保证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一样接受教育,并提供充分帮助和服务,以达到满意的教育效果。另外,该法案还制定了为障碍者教育提供经费资助的强制性计划,这计划将使联邦对障碍学生教育和相关服务的资助大幅增加。除了联邦政府对州的教育拨款外,在辅助技术、人员安排以及对幼儿和学生家庭等项目上的资助也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美国在通过法律保障残疾儿童享受特殊教育权利方面,不论是《残疾人教育法案》,还是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都从不同的角度保障了残疾学生享受特殊教育的权利,从学生出生到毕业所有可能和特殊教育有关的方面都有涉及,并对他们能够享受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服务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不仅赋予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更为他们接受教育后走向社会做了必要准备,以便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平等就业权,保护他们不会因为残疾而被歧视。相关法律都有相关的理念作为支撑、相关的原则作为特殊教育开展的准绳,相关保障法律的条款也都具有明显的特点,或是在原则上进行指导,或是对具体每一项制度进行规定,具有明确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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