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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闭症儿童的教育法律保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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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闭症儿童的教育法律保障

美国自闭症儿童的教育法律保障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到不断完善的过程。

法律层面上,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没有专业的特殊教育法案,只有一些相关的特殊教育政策和法规,零散且缺乏系统性。60年代期间,美国残疾儿童的数量达到500万,但在如此庞大的残疾儿童群体中,只有一半的人能得到基本教育服务。由于受到公众歧视和不被接纳,大多数儿童进不了公立学校,相关的社会保障也极度缺乏。残疾儿童家庭面对不公平待遇不惜诉诸法律。这些力量共同作用,使美国政府从60年代之后,不断地颁布有关残疾人士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并对特殊教育的介入进一步加强。

1965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初等与中等教育法》,该法案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处于教育不利地位的儿童。它对特殊教育境况的改善起到了推动作用,也为特殊教育法案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66年的《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修正案》对《初等与中等教育法》中有关残疾儿童教育的章节进行了追加,并规定在联邦教育内专设负责残疾者教育的部门,以及设立“全美残疾儿童问题咨询委员会”作为联邦教育部长的咨询机关。

1970年,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残疾人教育法》,使之成为联邦政府的正式法律。该法案将《初等与中等教育法》与《初等与中等教育法修正案》的内容加以修改整合,使之成为专门的特教法案。

《残疾人教育法案修正案》于1974年由美国国会通过,是《残疾人教育法》的修正案。该法案提出几项重要的原则,包括最小限制环境原则、提供免费合适的公立教育和程序性保护措施等。这些原则沿用至今,对特殊教育事业仍有着巨大的影响,许多特殊教育存在的问题,仍是以这些原则为基础进行解决的。

在1965-1974年这十年的时间里,美国特殊教育法案的发展已成维形,而1970年的《残疾人教育法》作为一部完整的特殊教育法案,对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为日后特殊教育法案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特殊儿童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60年代到70年代初期,虽然全美接受特殊教育的身心障碍学生人数逐年增加,但是截至1975年,全美中小学身心障碍儿童中仍然只有50%接受了特殊教育,这种事实亟待改进。于是1975年1月,由福特总统签署的法案《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出台,该法案主要对《残疾人教育法》的第二部分进行了修改,重新设定了拨给各地方当局和教育机构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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