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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闭症随班就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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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闭症随班就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关于自闭症儿童随班就读的地方性法规与政策较多,主要是对随班就读做了基本的要求,也有对随班就读做了个性化的设计。

有的地区对自闭症随班就读教师做出了比较清晰的角色定位,但是对这些教师的素质要求基本没有规定。其实,法规中应当提及自闭症随班就读教师需有一定的专业标准。标准细则可以另定或由行业协会规定,还要注意相关教师标准不能仅笼统地表述为“了解特殊教育的相关知识”、“具备指导特殊儿童的基本技能”。

下面是一部分我国自闭症随班就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一、对随班就读做出个性化设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如2006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是关于自闭症随班就读的较早的规定。该意见有一些具体的规定考虑到了学生个体的需求,具有较强的关怀意识:

“为普通学校教师提供指导与服务。配合普通学校教师分析随班就读对象的发展情况,参与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及对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估。与随班就读教师共同硏究并解决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中的困难与问题。因人施教,为每个学生制定随班就读方案。要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特点整体设计学生在随班就读期间的课程(康复训练)内容、实施途径与方式,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活动,加强个别化教育,保证每个学生每天享有不于30分钟的个别训练。”

二、对自闭症随班就读做出资金支持要求的地方性法规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3.1起实施)规定了“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标准执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2.《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2015.1.1起实施)对义务教育阶段在读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收校服费,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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