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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自闭症儿童教育康复的专门性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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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自闭症儿童教育康复的专门性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自闭症儿童教育康复的专门性规定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2004年残联发(2004)17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在全国省级残联领导干部培训班上讲话的通知》中明确将我国自闭症患者列为残疾人的范畴,因此我国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关于残疾人权益的规定都适用于谱系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未特别提出自闭症,而是将之概括在智力残疾之下。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将孤独症专门列出,要求“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ル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体现了新时期国家对于自闭症儿童义务教育的特别关注。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要求推进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基本实现每个地级城市都建有一所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机构,并配备儿童听力语言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脑瘫康复等设施。

2014年《民政部公告第329号——关于发布〈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公告》称“应采取随班就读或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院内办班,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该条把自闭症儿童放在精神障碍的少年儿童中一起规定,对其的义务教育除了随班就读模式外,还提出了在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院内办班,以便利自闭症儿童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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