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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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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一)

三、《学前融合教育工作实施纲要》

1974年,日本厚生省颁布了《学前融合教育工作实施纲要》,明确在全国所有的托幼机构中实施学前融合教育。该纲要规定,凡4岁以上处于保育缺失状态,并且有智力低下、身体障碍的儿童,如果障碍程度较低、有集体教育可能的,原则上可以每天人园。同时,该纲要还提出“指定保育所制度”,即保育所拥有90名以上儿童,且其中学前特殊儿童的比例达到10%,就可以补助2名保育员并增加1/3的经费。

1978年,根据厚生省儿童家庭局颁布的《关于保育所招收学前特殊儿童(通知)》的规定,废除“指定保育所制度”,采取“人头累计法”进行补助,即保育所中只要有1名特殊儿童,并与普通儿童一起接受融合教育的,就补助该特殊儿童所需费用。中等程度障碍的学前特殊儿童也被纳入补助对象中。

四、《学校教育法》

日本1947年颁布《学校教育法》,后几经修正。2007年的修正案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的目的是对盲人、聋人、智障者、肢体不便者或病弱者(含身体虚弱者)实施相当于学前、小学、中学、高中标准的教育,使学生掌握克服由身体缺陷所带来的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所需的知识与技能。还应根据普通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或中等教育学校的要求,在对有智力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视力障碍、听力障碍、其他方面残障,且适合在特殊教育班就读的儿童或学生的教育方面,尽可能地提供必要的建议和帮助。

正是基于《学校教育法》及其修正案的相关规定,日本建立了针对多种障碍儿童的早期干预机构,包括盲、聋、养护学校幼儿部,通园(精神薄弱儿通园、智残儿通园、身心障碍儿通园),幼儿园,托儿所等。在婴幼儿3月龄、18月龄、3周岁时,每个城市、城镇或乡村的健康和福利部门都要对其进行健康评估与普查。医院、医疗中心和儿童咨询部门等机构的早期干预相关人员将随时对有需要的婴幼儿提供早期咨询。父母可以利用学前特殊儿童日托中心、干预和治疗中心、托儿所对孩子进行干预。特殊学校幼儿部也可以在健康、福利、医疗、卫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为儿童提供言语、语言、听力等方面的早期干预服务。

关于日本自闭症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继续为您分享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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